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四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