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四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之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