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7年)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