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