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