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