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