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