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