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