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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十节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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