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十节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