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十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