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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九节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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