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