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