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