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