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