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