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