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确认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审批权限,并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