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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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