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