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