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