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