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