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