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二条 每年度末法制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一同报主席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