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对于未纳入当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但有迫切立法需要的立法事项,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向法制部门书面补报规章立项建议。 法制部门应当对起草部门补报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法制部门应当将该立项建议报主席、分管副主席审批后实施。 引用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