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应当于每年度末按照法制部门的要求提出本部门规章立项建议,并报送法制部门汇总。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制定目的及必要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计划完成时间。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