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对各部门规章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法制部门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并说明不将其纳入立法计划的理由。 引用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