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

中国保监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调整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的;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准予行政许可的行为对公共利益或者保险业发展有重大损害的;

被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