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决定、保险许可证件,由受理机构统一送达。

受理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保险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

上述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