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