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后、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前,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终止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