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后、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前,提交补充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的期限应当自受理机构收到补充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