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对中国保监会规章的审查申请,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直接向国务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