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送达本办法附录所列复议文书应当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姓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