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选择口头申请的,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由申请人在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字或签章。
申请人选择书面申请的,可以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选择口头申请的,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由申请人在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字或签章。
申请人选择书面申请的,可以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