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处罚 第四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节 第四章 处罚 第四节 处罚决定 第七十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听证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印章。 第七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在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