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调查人员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相关材料上注明情况,可以同时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可以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并载明情况,由第三方签名或者盖章; 依法运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并附有相关录音、录像制作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