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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是指中国保监会主席或者经授权的副主席。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28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5年11月8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05〕3号)同时废止。 附录: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略)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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