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选择陈述和申辩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复核。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