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案件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限制业务范围。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业务许可证。
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禁止进入保险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