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二节 权利告知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节 权利告知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书面材料的期限。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