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一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立案、调查与审理、决定相分离的制度。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对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