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六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十八条 法制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