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法制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执法职能部门报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定性不准、适用依据不当或者处罚不当的,建议执法职能部门改正;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执法职能部门重新调查;
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执法职能部门补正;
超出管辖权范围的,建议执法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移送。